律师随笔
交付在合同法领域和物权法领域的法律涵义有何不同?
作者:张月红 律师 时间:2016年09月04日
在物权法中,交付是动产物权发生变动的一种公示方法,要求交付是 一种能够为世人所认识的外观现象,只有能够被不特定的人直观地认识,才能 发挥公示之功能;而在合同法中,交付则是合同的履行行为,只要满足合同的 要求和法律规定,是否为合同以外的他人所察觉则并不重要。物权法中的交付 追求的是最终的结果,动产转让最终的结果必然是占有的改变,至于交付是如 何进行的,物权法并不十分关注;而在合同法中,如果交付不能满足合同的约 定,则构成违约。
合同法上的交付是指权利人将自己占有的物或所有权凭证转移至其他人占 有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理论及有关法律规定,交付的法律意义主要有三: (1)交付是出卖人履行主合同义务的行为。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向买受人 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其最基本的合同义务,交付是判断出卖人 是否履行合同义务的主要标志。如果出卖人已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质量和数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即已履行了其主要的合同义务。(2)交付产生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标的物是动产的,以交付转移所有权为原则。《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交付产生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此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风险自交付时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系我国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也被称为风险转移的交付主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