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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电子要约可否撤回、撤销
作者:张月红 律师  时间:2016年11月30日
一、电子要约理论上是可以撤回的。在电子交易合同中,意思表示以数据电文的形式通过网络进行极速传输,要约与承诺的期限大为缩短,数据电文自动进入与到达相对方的时间具有同一性,尤其是某些电子交易系统使用自动回应系统。基于此,《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及一些国家有关电子交易的法律对该问题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我国《合同法》只是作了一般性规定,要约和承诺可以撤回;要约可以撤销。《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但受制于数据电文极快的传递速度,同时受围于《合同法》第16条《电子签名法》第11条关于电子要约到达时间的规定,《合同法》第17条中规定的”之前”或者“同时“到达是难以实现的。因此,电子要约的可撤回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只是一种可能性,几乎没有实际意义。
二、电子要约是可以撤销的。《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根据《合同法》第19条之规定,在“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的情形下,电子要约不得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