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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辩 护 词
作者:张月红 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20日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被告人李某某的委托,依法出庭为其辩护,现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采纳:
根据法庭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辩护人庭前仔细查阅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没有异议。但根据本案的事实情况,辩护人恳请法庭充分考虑以下情节,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一、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意小,对社会危害不大。
大家知道,犯罪的本质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认定犯罪情节轻重与否,要以犯罪本质为指导。就本案而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犯罪动机、主观恶性、行为方法、是否造成了危害结果,情节是否恶劣、走私物品的案值、用途等,在量刑上做到区别对待。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出于兴趣爱好的动机走私铅弹,并非为了实施其他犯罪,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走私物品案值也不大,且未造成任何其他严重后果。
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李某某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到法律,案发后积极配合侦查,自愿认罪,且能全面如实的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被告人也对其的行为表示了深深悔改之意。综合被告人的各种表现,被告人确有自愿认罪,悔罪的表现,是符合“坦白从宽”这一酌定从轻情节的条件的规定,视其坦白程度依法可以酌情从宽处理。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走私武器、弹药罪,依法应受到处罚,但辩护人恳请法庭能充分考虑被告人案发后各种良好悔罪表现和事实情况,能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张月红律师
201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