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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婚前双方出资购房,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分割问题
作者:张月红 律师  时间:2016年09月03日

案例提要
男方与女方在婚前共同出资购买一套商品房,_男方以个人名义与开发商 签订《认购书》后,男女双方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并 到国土房产部门备案登记,合同约定男方与女方各享有房产50%的产权份额, 房产证于婚后取得并登记于男方一人名下。二人离婚时男方认为该房产是其 婚前个人财产,女方认为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女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 双方离婚并平均分割该房产。法院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判决双方平均分割该房产。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夏某某共同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没有违反自愿原则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已被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仲裁裁决认定为有效合同,据此,对该合同的法 律效力法院予以认定,合同各方应按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根据上 述合同约定,原告张某享有涉案房产50%的产权份额。因原告张某和被告夏某某在婚前对涉案房产均有出资,且约定各占房产50%的产权,并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取得该房产的产权,在婚后双方共同居住并使用该房屋,法院依法 认定该房屋为原告张某和被告夏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张某通过仲裁程序以及执行程序最终取得涉案房产所有权的法律依 据是被告夏某某、原告张某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而 不是《认购书》。《认购书》系被告夏某某与开发商签订的预约性质合同,在'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后,上述《认购书》的效力即行终止。因为在签订房地 产买卖合同时,原告张某与被告夏某某已形成恋爱关系,且原告张某有为购买 涉案房产出资,约定原告张某与被告夏某某各占涉案房产50%产权份额应为双 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另外,生效仲裁裁决也已确认上述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法 律效力。涉案房产虽登记在被告夏某某一人名下,但系在原告张某与被告夏某某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至被告夏某某名下的,双方并未约定归被告夏某某个人所有,故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离婚并平均分割该房产。

律师支招
认购书是预约性质合同,在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后,认购书 作为预约合同的效力即行终止。而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正式的房地产买卖 合同就认购书的内容作了变更,由认购书中买受人为男方一人,变更为 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的男方和女方俩人,这是一种主体的变更。应当说, 虽然只有男方一人提起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也应当依职权主动追加女方 为共同申请人。本案中仲裁机构裁决将产权转移至申请人即男方一人名 下,属于错漏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