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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保险理赔-成功案例
作者:张月红 律师  时间:2015年02月12日
【基本案情】
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李某委托,指派张月红律师代理原告出庭参加诉讼。原告李某,被告某某保险公司。201210月,李某在保险代理人的宣传推销下,为自己和丈夫覃某各投了6份终身寿险,每份保额2万元。因覃某正好在外地出差,投保单上被保险人的签名,由代理人包办代签了。在以后的几年里,李某、覃某各自按时缴纳保险费。四年后的2月,覃某不幸发生交通事故不幸死亡,李某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在调查时发现,保险单上的签名与覃某当时的笔迹不符,是代理人代签的,保险公司据此拒绝向李某支付其丈夫的保险金。为此,李某将保险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其丈夫覃某的死亡保险金6万。
【案件焦点】
由代理人代签的保险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死亡保险金?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保险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除了要受《保险法》的调整约束外,还要受《合同法》的调整,其中有关保险代理的内容还须受《民法通则》的调整。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以上分析,本案中的投保人、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均存在过错,法律上认定为混合责任。当事人各方应根据各自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的保险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但因保险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承保代签投保单,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表见代理制度,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4万元死亡保险金。
【律师点评】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得出:保险公司在对待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问题上应引起高度重视,加强管理,提高业务质量,以免承担额外赔偿责任。虽然对某些非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可以主张无效并不予给付保险金,但保险人仍可能因过错责任及耗费的时间、物力和精力,费用总额甚至会超过应给付的保险金。有鉴于此,保险公司对于此类情况可以采取允许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办签名手续或以授权委托书的形式等补救措施,而并非一概以无效合同的程序办理,以保证经济秩序和交易的稳定,这样也有利于保险业务的健康稳步发展。